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创光电)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
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或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据公
司、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因
激励对象朱滨先生已离职,故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需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11.523 元/股,回购金额 230,459.81 元。
项的独立意见》,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激励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朱滨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20,000 股。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该期限内,公司未收到
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管理
办法》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
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朱滨先生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对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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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朱滨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为 0.000044%。
(三)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价格按本金(11.15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为 11.523 元/股。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股份回购的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230,459.81 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回购登记、减资
等手续。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公司尚需依法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的后续信息披露义
务并办理股份回购登记、减资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自本所加盖公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
页)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公章) 胡剑平
负责人:
许龙江 邹津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