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
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
上,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条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
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
后)》等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张洪民、杨健、张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