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公司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
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
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同意以 8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