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作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基于独立、
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民币 6,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
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和保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
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
独立董事:邵宜航、陈旻、林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