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
司提交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高级管
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未发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
职责要求,其中,所聘任董事会秘书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且无异议。本次所聘任的人员
能够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选举聘任姜龙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庆东先
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瑞程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陈康晟先生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孙世刚 陈菡 何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