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156 证券简称:路德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2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到位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799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募
集资金的事项。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第 2-00014 号),截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 12 时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信证券”)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人在指定账户缴存的认购资金累计人
民币 113,179,187.29 元。
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2-00013
号),截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8,340,397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3.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113,179,187.2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153,999.33 元(不含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民 币 109,025,187.96 元 , 其 中 新 增 注 册资 本 人 民 币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3]
第 2-00013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情况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在《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中披露,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研发储备资金和补充营
运资金。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公司本次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路德环境科技 中信银行武汉
研发储备资金 8111501012801098918
股份有限公司 自贸区支行
路德环境科技 中信银行武汉
补充流动资金 8111501012801098918
股份有限公司 自贸区支行
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近日,公司与签约银行、安信证券就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储备资金和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
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翊维、黄俊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
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
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湖北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