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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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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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30 号
致: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成自控”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
东大会事项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天成自控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天成自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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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天台县西工业区济公大道 1618 号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
司 8 号会议室。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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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8,051,7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7.647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4、6、8 项议案已就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天成自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