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熊小明先生、吴丹伟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
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
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选举和聘
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
的选举和聘任决议。其中,待吴丹伟先生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其聘任正式生效。
独立董事:胡振华、吕智、罗琦、池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