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4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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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 时 00 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2 号附 5 号隆鑫国际
写字楼 23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黄冬梅律师、罗应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
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
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
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中:
(1)本次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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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 2 号附 5 号
隆鑫国际写字楼 2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其中 1 个股东委托了 2 名股东代表参会),代表公司股
份 63,134,031 股。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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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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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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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关联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62,901,231 股,
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86,09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关联股东隆鑫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62,901,231 股,
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86,090 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2,821,8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20,596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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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3591%;反对 165,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6398%;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
议案 7、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 均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及公告,议案
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国浩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