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
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
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
正和对相关期间会计报表的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14 号——收入》《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
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