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钢铁: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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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结束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3:00。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主楼 12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
      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司章程》的规定。
      理人代表股份合计 3,871,911,1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
      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议案,公司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414,9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580%;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2,084,6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3,204,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524%;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2,084,6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415,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581%;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2,08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3,204,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524%;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2,084,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037,2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483%;反对 3,789,3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979%;弃权 2,08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2,826,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079%;反对 3,789,3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465%;弃权 2,084,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6,415,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581%;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2,084,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38%。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3,204,6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3524%;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2,084,56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2456%。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7,722,6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918%;反对 4,066,50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1050%;弃权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4,512,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065%;反对 4,066,5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791%;弃权 12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68,377,6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9087%;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0881%;弃权 12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45,167,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5837%;反对 3,411,56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4020%;弃权 12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855,534,5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5770%;反对 16,254,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0.4198%;弃权 122,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32%。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同意 832,324,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8.0704%;反对 16,254,43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152%;弃权 122,241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44%。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朱志怡              经办律师:王乾坤
                       经办律师:唐萌慧
                      日期:202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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