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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以
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
议事项等内容。
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称“《补充通知》”),公司对原拟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1项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及子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决定取消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及子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调整后的议案重新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长邢修青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除根
据《补充通知》取消的议案外)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8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279,35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0.37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计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476,0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1名,共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3,803,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54%。
权登记日2023年5月12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26,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34,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26,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34,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26,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34,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26,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34,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1%。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4,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887%;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六)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4,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887%;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七)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4,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887%;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895,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86%;
反对38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4%;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69,8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1.5777%;反对3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2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九)审议《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4,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887%;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十)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60,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
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34,65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887%;反对18,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3%;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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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马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