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在审议本次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议案及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2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
票期权。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认为:
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
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
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相关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自主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
且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维、刘东进、于长江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鸿合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