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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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时晓旸、衣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贵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 点在位于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举行的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瑞康医药股份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依法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
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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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瑞康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
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
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据此出具见
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由董
事会召集召开的,并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瑞康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
参加人员及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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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所载时间、地点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 点在位于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 103 号 13 号楼会议室召开,由
董事长韩旭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履行了
法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11 日。根
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持股凭证、个人股东身份
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被
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85,491,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3274%;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2 名,代表有表
决 权 股 份 7,217,33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者共计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17,33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7%。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 8 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 3 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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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聘任律师 2 名。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和《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即:
告》;
议案》;
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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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案》;
议案;
的议案。
  上述第 6、7、8 中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将分别进行投
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
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
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案以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是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书
面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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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监事签名,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本所
律师确认:
  表决结果:192,075,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3%;571,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65%;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83,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2239%;571,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表决结果:192,060,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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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586,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3%;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68,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0161%;586,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获得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92,075,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3%;571,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965%;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83,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2239%;571,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表决结果:192,122,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7%;586,400 股反对,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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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3%;0 股弃权(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30,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8751%;586,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
  表决结果:192,060,8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35%;586,400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043%;62,000 股弃权(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68,93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0161%;586,4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8590%。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84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94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51%。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4,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22,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633%。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69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09,7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7,870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6940%。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6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6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7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9%。
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6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的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192,110,76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618,865 股同意,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1.707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执行了法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获得了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下接签章页)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时晓旸
  负责人: 时晓旸                衣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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