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康: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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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电话:0755-22235518   传真:0755-2223552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健康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宜华
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宜华健康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
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
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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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决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分别在深交所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
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9日14: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莱芜岭海工业园区主楼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壮青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
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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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决权股份156,028,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70%。
股东共计68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4,041,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60,070,1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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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议案的情形。
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
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
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结果如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079,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051,5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50.7564%;反对1,7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43.3751%;弃权23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777,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749,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68.0278%;反对1,05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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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777,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749,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8.0278%;反对1,05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合计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8,582,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554,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3.2059%;反对1,25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579,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2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2,551,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63.1242%;反对1,25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公司签署医院管理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32,297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2141%;反对 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3,491,1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86.3729%;反对5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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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8,964,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5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35,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2.6370%;反对1,05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合计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8,939,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911,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72.0358%;反对1,07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合计表决结果为: 同意 159,270,9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5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4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0.2274%;反对74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9,35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2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323,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2.2289%;反对48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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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选举林向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897,3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9,2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1.5050%。
   林向东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② 选举王博雁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897,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9,1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1.5027%。
   王博雁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 选举陈梓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956,5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8,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2.9698%。
   陈梓炎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 选举余竹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897,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9,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1.5051%。
   余竹根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 选举刘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956,7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28,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2.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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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俊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案》
     ① 选举万庆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897,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869,2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1.5049%。
     万庆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② 选举周光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 156,962,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34,2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23.1130%。
     周光建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
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其中议案7、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胤宏:                     刘卓灵:
                         张腾飞: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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