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艺集团: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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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 C0071 号
致: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发布了《关
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持股3%以上
的股东珠海正方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7日提出《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
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的临时提案,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等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
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郭伟主持。本次会议通
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进 行网 络投票 的具体时 间为 : 2023 年5月19 日
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
代表股份54,295,3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14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2,306,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966%;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203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同意54,290,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13%;
   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王   冠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超
                             罗毅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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