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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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
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考核目标,根据《公司 2020 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2 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 195,000 股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层面 2022 年业绩未达到设定的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同时,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中
次作废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林中、林乐、姚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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