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斯特: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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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包含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及子公司对捐赠
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
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对外捐
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依法捐赠。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五条 自愿无偿。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
承诺的捐赠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按照本制度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
赠,必须诚实履行,杜绝虚假许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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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
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
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
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
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原则上需通过具有实质性内容的项目或活动开展,主要范
围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
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
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
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
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
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
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高于最近年度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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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的,由总经理审批,并
报董事会备案;其中,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高于 10 万元的,总经理可授权副总
经理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高于最近年度经审
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的,由董事长审批,并
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高于最近年度经审计
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高于最近年度经审计
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关对外捐赠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
额。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提出捐赠申
请,经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证券部门根据捐赠情况确定审批程序及信
息披露事宜。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
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产交接程序以及捐赠后取得的合规
收据等。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
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
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就捐赠方案的实际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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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进行汇报,同时报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
存档备查,将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不高于”含本数,“以上”或“高于”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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