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相
关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
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等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于瑞波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柴瑞芳女士、刘
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柴瑞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刘鹏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海英 刘春玉 王月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