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 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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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文件,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 2022 年业绩未达标及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
资格,公司对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向环科山西转让固废资源处理业务相关资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向环科山西转让固废资源处理业务相关资产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讨论。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市场
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本公
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在对此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
合法定程序。
独立董事: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王东升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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