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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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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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708 号
致: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利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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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二)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壮利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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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温岭市东部产业集聚区第
三街 1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
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40 人,共计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448,819,474 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的 21.4487%。其中:参加现场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1,176,311,931 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
的 17.414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2,507,543 股,占利欧股份股本总额的 4.034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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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282,860,00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875%。
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涉及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情况:同意 1,359,357,8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80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3,398,33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72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0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60,600,9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80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4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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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94,641,43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 东所持股份的 68.811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02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60,558,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4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4,598,93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8.7969%;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08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59,653,8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51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3,694,33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77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014%。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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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360,737,5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4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4,778,03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60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594%。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60,256,4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55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4,296,93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6901%;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14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83,080,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49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5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17,120,83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 东所持股份的 41.4059%;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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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87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70,529,9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576,3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570,498 股,占 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69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41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45,138,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57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79,179,154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3.345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1216%。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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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体董监高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并且该等股东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
行投票。
表决情况:同意 255,333,7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0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5,333,73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268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61,724,6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1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5,765,136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2092%;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4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6124%。
表决结果: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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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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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3H0708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何 湾
签署:
承办律师:吴佳齐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