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 中钨高新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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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 2023-3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38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
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4:30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288号钻石大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交易时间,
                                         嘉源律师事务所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586,970,139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54.5751%。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嘉源律师事务所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3)《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4)《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嘉源律师事务所
  同意586,968,1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50,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6,904,5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8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05%;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61,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578,084,4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98.4862 % ; 反 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1,766,898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82.4576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7)《关于2023年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391,25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3.5614 % ; 反 对
                                                嘉源律师事务所
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7,391,258股 ,占 出席 会议 的中 小 股东 所持 股份 的 93.5614 %; 反 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1%。
  上述议案涉及普通决议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
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嘉源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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