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 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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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立实业”、“公司”)的委托,已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
《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
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
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出具的《关于对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 [ 2023 ]第 23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所
涉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
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
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所涉事宜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一、说明临时提案是否属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是否具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中萃房产之临时提案不属于应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该临时提案虽具有议题和决议事项,但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具体如下:
议案的股东大会并已由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且正常推进的情形下提出,构成滥
用股东权利,其违反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之义务,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第七条规定,股东依
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4.1.1 条之规定,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
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4)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4.1.1 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5)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由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和中介机构就相关工作正在按计划稳步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可使公司获得新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全面战略支持和资金支持,有利于维持
公司稳定和扭转发展困境,拓宽融资渠道。
  中萃房产之临时提案导致公司单方违反《认购协议》的约定,公司将向认购
对象承担巨额违约和赔偿责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终止,亦会使公司失去在资
本市场融资的机会和认购对象的资金,不利于公司改变目前的生产经营困局,故
中萃房产临时提议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将严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其
违反上市公司股东义务、滥用股东权利,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1)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 2.1.6 条之规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
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
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
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
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
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指引和本所相关规定
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2)根据《业务办理指南》第 3.1(二)股东大会的提案之规定,(一)股
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
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
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
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中萃房产提供的资料包括临时提案、送达文书回执单,并出示送达人中萃房
产林榜昭的身份证原件。送达文书回执单未加盖中萃房产公章,中萃房产未提供
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中萃房产授权林榜昭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提案函内容
未包括提案人保证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因此中萃房产之临
时提案未依法提供相关资料,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经审查,依法认定中萃房产之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不应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全面梳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规
则依据,说明董事会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2.1.6 条的规定,是否存在限制股东合法行使股东权
利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规则依据如下:
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所述,中萃房产之临时提案不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
议决议审议《关于是否将股东提议增加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关联董事马伟进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之规定,认为中萃房产之临时提
案存在上述规定之第五项“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及第六项“提
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而认定中萃房产之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的认定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不存在限制
中萃房产合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二、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萃房产之临时提案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中萃房产临时提案不予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符
合《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王    琴
广东昊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 宪 兵
                                梁 佩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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