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众泰汽车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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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致: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马炜晨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公告》、《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公告》、
《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司关于未弥
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
公告》、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 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 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会议
召开的基本情况;2、会议审议事项;3、提案编码;4、会议登记事项;5、参加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6、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2 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
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总裁连刚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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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或列席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股份 1,12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共计 7 名,所持股份 1,121,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2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34 人,代表股份 1,327,763,94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6.3312%。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427 人,代表股份 100,092,6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850%。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
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07,265,6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31%;
  表决结果:
反对 21,553,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9%;弃权 66,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59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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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78.6394%;反对 21,553,2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307,272,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36%;
  表决结果:
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4%;弃权 66,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6460%;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1,307,272,2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36%;
  表决结果:
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14%;弃权 66,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60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6460%;反对 21,546,6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1,307,189,4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73%;
  表决结果:
反对 21,646,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89%;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518,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5642%;反对 21,646,0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5)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1,307,375,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13%;
  表决结果:
反对 21,443,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37%;弃权 66,7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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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70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7475%;反对 21,443,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部分资产的
议案》;
      同意 1,307,152,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46%;
  表决结果:
反对 21,682,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316%;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48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5281%;反对 21,682,5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1,307,441,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63%;
  表决结果:
反对 21,393,7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99%;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77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8134%;反对 21,393,7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
案》;
      同意 1,309,257,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230%;
  表决结果:
反对 19,57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3%;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1,58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0.6072%;反对 19,578,1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1,307,306,5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62%;
  表决结果:
反对 21,528,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201%;弃权 50,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6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8.6798%;反对 21,528,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41 人,代
表股份 1,328,885,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3535%。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 7 为特别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表决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马炜晨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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