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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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迈信林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迈信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及其他公告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
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公司
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召开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
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
溪虹路 1009 号 4 楼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持股数共计 5,525.00 万股,占迈信林总股本的 49.3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
格。
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营业部对其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授权文件,经本所律
师查验,梁建文先生不享有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的权利。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次会议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5、7、8、
议案 7,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