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茵生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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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280 号
致: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深圳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
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00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
产业区开华道20号智慧山南塔公司办公楼1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祁雨薇女士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
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
代表股份195,487,9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56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六)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
   同意195,482,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0%;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95,482,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0%;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最高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195,482,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0%;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5,482,0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0%;
   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95,482,9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9974%;
   反对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10项、第13项、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1项、第12项议案经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绿茵景观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洁
                                 钟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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