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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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克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27,142,7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下同)的 35.697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521,596,0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2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5,546,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56%。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5,16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39%;反对股数6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
结果:同意股数3,564,0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的11.7440%;弃权股数1,33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
数的24.0000%。
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5,160,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39%;反对股数6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64,1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2578%;反对股数651,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440%;弃权股数1,331,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3.998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5,16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39%;反对股数6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64,0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2560%;反对股数651,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440%;弃权股数1,3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4.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5,16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39%;反对股数6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64,0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2560%;反对股数651,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440%;弃权股数1,3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4.0000%。
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5,160,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39%;反对股数6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64,0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2560%;反对股数651,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440%;弃权股数1,3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4.000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5,16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41%;反对股数6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65,2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2776%;反对股数650,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224%;弃权股数1,3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4.0000%。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25,161,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41%;反对股数6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565,26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2776%;反对股数650,2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7224%;弃权股数1,33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4.0000%。
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东方电热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                            蒋   成
                                        朱   昊
                                            年   月   日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邮编:210019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电子信箱: ct-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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