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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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华
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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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
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2,716,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6,548,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85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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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68,867,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315,6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7%;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9%;弃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表决结果:同意 468,867,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315,6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7%;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9%;弃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表决结果:同意 468,867,2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315,6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7%;反对 294,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49%;弃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表决结果:同意 469,014,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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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463,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12%;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弃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表决结果:同意 468,952,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400,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67%;反对 140,6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4%;弃权 17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79%。
表决结果:同意 462,717,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0,166,3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303%;反对 6,444,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6633%;弃权 10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4%。
表决结果:同意 96,523,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523,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9%;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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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弃权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6%。
表决结果:同意 469,117,6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566,0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76%;反对 147,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保额度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68,863,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311,5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44%;反对 377,3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3901%;弃权 2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4%。
表决结果:同意 469,035,4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6,483,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26%;反对 205,2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弃权 2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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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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