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
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
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关于四川容大黄
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
健审〔2023〕11-242 号),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独立董事:刘云平、李磊、肖鹏程、华萍、叶建武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