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3-012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23 年4 月2 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3年5月19日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霄云。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岱山东路1号公司办公大
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数的0.0169 %。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 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
事务所律师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以
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93.9457%;反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 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
股份的0.0000%。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
合伙)因存在关联关系而回避本议案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89.770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89.770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5,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同意4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9457%;反
对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0543%;弃权0股 (其 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05,643,0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 股东
所持股份的89.7704%;反对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吴洪平先生和樊翔先生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