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关联交易能让公司更好的聚焦新材料主业发展,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及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
回避了表决。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