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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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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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382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法律意见书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
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
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在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秦英林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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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0 名,代表 340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92 名,代表 10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20,751,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5.2262%。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38 名,代表 238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36,889,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159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33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362,931,2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52%。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
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3,354,0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3%;683,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3,602,872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3%。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6,758,0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683,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198,9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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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6,114,7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6%;1,326,84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198,9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6,758,0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7%;682,5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199,9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285,422,0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91%;72,138,88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85%;79,60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438,5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142,76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3%;5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729,31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4%;142,76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5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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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9,751,46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136,50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5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0,700,7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8%;136,50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5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4%。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444,79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2%;136,50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5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735,5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1%;136,50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59,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6,745,5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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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833,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6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036,28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4%;833,7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7%;61,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6,744,90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3%;696,6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198,9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035,67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2%;696,67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0%;198,926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8%。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12,19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9%;3,148,6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8%;79,6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02,97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5%;3,148,6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6%;79,6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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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发行规模和发行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11,3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3,147,6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81,5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02,0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2%;3,147,6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73%;81,5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36,0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3,145,2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26,7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1%;3,145,2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6%;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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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36,0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6%;3,145,2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7%;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26,7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1%;3,145,2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66%;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12,6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9%;3,154,7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0%;73,1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03,3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6%;3,154,7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93%;73,1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担保情况》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33,1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5%;3,135,2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4%;73,1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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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23,8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63%;3,135,2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9%;73,1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50,8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3,130,4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41,5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1%;3,130,4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6%;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募集资金用途》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50,8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3,130,4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2%;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41,5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11%;3,130,4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6%;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49,5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3,131,7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40,2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8%;3,131,7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9%;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上市场所》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49,9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3,131,3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40,6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9%;3,131,3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8%;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决议有效期》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49,9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3,131,3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40,6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9%;3,131,3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8%;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4,449,90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0%;3,131,3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33%;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9,740,68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9%;3,131,396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28%;59,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48,322,93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5%;9,253,36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64,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53,613,709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27%;9,253,369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6%;64,20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290,6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268,3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81,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581,4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6%;268,3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81,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规则(草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450,1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3%;108,8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81,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740,9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5%;108,8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0%;81,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法律意见书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466,9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93,9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79,60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757,71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93,9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79,60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466,9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93,9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79,60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757,71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93,9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79,607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354,2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5%;248,0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38,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645,0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248,06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3%;38,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334,4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267,46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38,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625,21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267,46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7%;38,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357,334,43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267,46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38,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62,625,21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7%;267,467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7%;38,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侯      婕
                                马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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