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
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
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能够达
到本次股权激励考核的目的。
(四)《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和《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制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经营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方案时,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