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议案,我们认为: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我们同意聘任刘爱国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吴迪先生、于广余先生、刘迎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健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秦帅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 曼 李永强 马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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