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驱 公告编号:临 2023-027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卧龙电驱”)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 A 股
上市的预案》及其他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04 月 27 日召开八
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
案,同意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能
电力”)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告中简称“本次分拆”),并拟将相
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06 月
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分拆
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至预案披露之
前一日期间(即 2020 年 12 月 07 日到 2023 年 04 月 2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
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公司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和自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即 2020 年 12
月 07 日)至《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3 年 04 月 28 日)。
(二)自查范围
二、本次分拆自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分拆自查范围内人员和
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法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序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交易 截至期末持
股票账户 交易期间
号 数(股) 数(股) 类型 有股数(股)
卧龙电驱员工持股 2021 年 6 月 10 日
(66800015451)
卧龙电气驱动持股
(B884949938)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公司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八届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取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至 2020 年
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截至 2021 年 6 月 10 日,公司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
过二级市场完成卧龙电驱股票购买,购买数量为 133.90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
本的 0.1023%,购买均价为 12.22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636.10 万元(不含交易
费用)。
自查期间内,公司 2018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锁定期满 24 个月,解锁持有
的 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 1,400,958 股,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锁
定期满 12 个月,可解锁持有的 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 1,313,143 股,上
述两期合计解锁 2,714,101 股;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锁定期满 12 个
月,解锁持有的 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 1,386,971 股;公司 2020 年员工
持股计划第一期锁定期满 12 个月,解锁持有的 50%公司股票权益,解锁数量为
卧龙电驱股票过户至员工个人账户。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八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取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奖励基金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至 2023 年员
工持股计划》规定,截至 2022 年 6 月 9 日,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二
级市场完成卧龙电驱股票购买,购买数量为 172.22 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用),尚处于锁定期。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存在利用本
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自查期间内,公司从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提出买卖卧龙电驱
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公司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
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公司将继续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
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600580.SH)的相关
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交易 截至期末持
序号 股票账户 交易期间
数(股) 数(股) 类型 有股数(股)
卧龙电气驱动集 2021 年 7 月 22 日
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量非交
回购专用证券账 易过户
户 批量非交
易过户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公司作出如下声明及承诺: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7 日、2021 年 2 月 23 日召开八届三次临时董事
会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
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实施回购,累计数量为 16,300,5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24%,成交的最低
价格为 10.24 元/股,成交的最高价格为 13.50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激励对象账户。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所持有公司股票 720,000 股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激励对象账户。本次回
购剩余股份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根据回购股份方案全部用于股权
激励计划。
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均系基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计划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自查期间内,公司从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提出买卖卧龙电驱
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公司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
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公司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公司将继续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
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上述声明如有虚假,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二)相关自然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截至期末
序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职务/关系 持有股数 交易期间
号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注
卧龙电驱副总裁张
文刚之配偶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 2021 年 6 月 24 日至
理 2022 年 11 月 24 日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 2021 年 2 月 9 日至
理王小鑫之配偶 2021 年 8 月 24 日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理王小鑫之父亲 2021 年 8 月 24 日
龙能电力董事、总经 2021 年 7 月 23 日至
理王小鑫之母亲 2021 年 12 月 6 日
龙能电力董事、董事 2021 年 10 月 21 日至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022 年 6 月 8 日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公司董事 2021 年 11 月 4 日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
监事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
监事李迎刚之配偶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
理部部长、监事
浙江卧龙舜禹投资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有限公司监事 2023 年 4 月 6 日
浙江卧龙舜禹投资
引之儿子
财通证券员工潘晨 2021 年 5 月 27 日至
浩之父亲 2021 年 11 月 15 日
截至期末
序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姓名 职务/关系 持有股数 交易期间
号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注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所员工钟昊之母亲 2021 年 9 月 22 日
注:期末持有股数为无限售流通股股数。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分别出具了声
明与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本人自查期间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行为是基于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卧龙
电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
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
买卖卧龙电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
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卧
龙电驱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卧龙电驱
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卧龙电驱本次分拆之未公开
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
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
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行为是基于对证券市场
交易情况及卧龙电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
股票的情形。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
买卖卧龙电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
的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或利用他人
股票账户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上市实施
完毕或卧龙电驱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以任何方
式将卧龙电驱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
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戬、潘文飞、方五元承诺:
“除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任何有关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自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或
接受任何关于利用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建议。
本人买卖卧龙电驱股票行为是基于本人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卧龙电驱股
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
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
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本次
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卧龙电驱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有关内幕
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任何关于本次分拆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
的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其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卧龙
电驱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
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形。除上
述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外,本人的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
情况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
买卖卧龙电驱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自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至
本次分拆上市实施完毕或卧龙电驱宣布终止本次分拆上市期间,本人不会以任何
方式将卧龙电驱本次分拆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
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
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卧龙电驱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
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本次分拆上市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
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分拆项
目筹划、讨论过程中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
与相关各方签署保密协议或约定有关保密条款,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
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
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中登公司出
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
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等文件,以及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基于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内幕知
情人的自查情况,并在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
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卧龙电驱股票的
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利用本次分拆有
关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浙江龙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
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
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及
《声明和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访谈相关自然人,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前述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及《声明和承诺函》真
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
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前述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上市的实质性法律
障碍。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