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投能源: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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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质量,
防范决策风险,更好地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设
副主任 1 名,由副董事长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设
工作人员 2 至 3 名,办公地点设在发展部。主要职责为负责日
常工作的联络,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证监部门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重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展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控股子公
司下达公司总体目标;
  (二)各控股子公司编制本单位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
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报公司发展部;
  (三)公司发展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
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初步方案;
  (四)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期或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初步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阅;
  (五)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起草提案报告,提交战略委员会
审议。
  第十条 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决策程序:
  (一)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会的提议,由公司发展部、
财务部、经营部、证券事务部等部门根据事项涉及的内容向战
略委员会工作组提交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重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对公司各有关部门所报资料进行
初审,整理成系统材料,签发立项意见书;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
报告等洽谈;
  (四)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形成
正式提案和相关附件;
  (五)报总经理、董事长审阅;
  (六)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提案获战略委员会
通过,则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根据当时的具体
情况而定,原则上是按照“由有关部门提供基本材料,战略委
员会工作组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系统材料和提案,经董事长
或总经理审阅后提交战略委员会进行审议和表决”的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例会),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提议召开,并于
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如不能
出席会议,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也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
托委员中的 1 名独立董事主持。
  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在决议上签
名。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在必要时,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如有必要,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录由战略委员会工
作组成员担任,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也可由董事
会秘书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修改、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
部审计工作,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 1 名,均由独立董
事担任。主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到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
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
事会对公司财务会计的监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二)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条(一)、
             (二)项职责时,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年度、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
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
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
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年至少召开 4 次,每季度召开 1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
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
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形式,也
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方式做出会议决议,则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列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
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决议或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
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其他材料须由负
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
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董事会
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薪酬决策程序,充分调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健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
制,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设副主任 1 名,由其他委员担任。主任和副主任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七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提名及薪酬与考核
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组由 2 至 3 名人组成,办公地点
设在公司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的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
董事会、经营班子的总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在董事会、经营班子届满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广泛搜寻、认真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向董事会提议换届或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推
荐候选人;
 (四)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等方面制定津贴、薪酬、
奖惩计划或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制定或修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奖惩、薪酬及考核
办法等制度;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决策程序:
 由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在控股股东、控股子公
司、社会各界范围内(必要时可面向法人股东)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所选人数可多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需
人数,并搜集候选人个人情况材料(职业、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
        ,在候选人范围内按实需人数最终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形成初步方案,报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审阅;
 (二)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形成正式提案;
 (三)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条 薪酬决策程序: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根据董事津贴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搜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依据本地区、本行业薪酬水平、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等拟成初步方案和正式提案:
 (二)董事长、总经理对提案和相关材料进行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或奖惩: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根据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评内容搜集整理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
成情况、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履行职责、工作绩效情况等有关资料草拟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
初稿;
 (二)董事长、总经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数额和
奖励方式进行审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四)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初
稿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奖惩、薪酬及考核办法等制
度的决策:
 (一)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起草奖惩、薪酬及
考核办法等制度草案;
 (二)董事长、总经理对奖惩、薪酬及考核办法等制度草
案和相关资料进行审阅;
 (三)提交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例会)
    ,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
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副主任也不能出
席会议时可委托 1 名委员中的独立董事主持。
 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
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有
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审议通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录
人由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工作组成员担任;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会议其他材料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也可由董事会秘书委托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书面
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决议上签名后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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