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麦格米特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
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并以 17.71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185.80 万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楚 攀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