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 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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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依
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
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如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七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
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发出书面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因情况紧急,通过电话、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时,至少应包括上
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
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监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
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前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2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
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与会监事应当代
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监事既不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
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会议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监事会会议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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