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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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电魂
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
“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
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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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关的议案,并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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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
会同意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自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公
司发展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导致公司业绩指标增长与预期指标存在差距,公司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应予
以回购注销,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票激励计划未达到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自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以来,公司发展受内外部环境影响,导
致公司业绩指标增长与预期指标存在差距,公司 2022 年业绩指标未达到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首
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万股。
登《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21)。根据公司的确认,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四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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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书面文
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本次回购注销
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相关规定:公司业绩考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因公司 2022 年业绩指标未达到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17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99.48 万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
解除限售条件”相关规定:公司业绩考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
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
购原则”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
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
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
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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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鉴于公司已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以及2021年度利润分配,分别向全体股东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0元(含税)、人民币8.25元(含税)。因此,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每股回购价格为19.585元
(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0.57元-每股的派息额0.16元-每股派息额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时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
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
完成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注销
日期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本次回购
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
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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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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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陈有西 徐晓清
张 琼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