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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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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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
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
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
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
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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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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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道安路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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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经本所律
师查验:
份共计 126,276,9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37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76,5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
《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
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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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41%;反对 2,2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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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41%;反对 2,2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3 年度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6,276,9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76,5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九)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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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26,351,2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3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241%;反对 2,200 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无特别决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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