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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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5月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
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讯网上发布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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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会于 2023年5月18日下午1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8日9:15至2023
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172,207,8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8838%。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要求,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对会议审议的第八项《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
决,其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该项决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6人,
代表股份15,645,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4413%。网络参会的关联股东——
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对会议审议的第八项《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代表
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该项决议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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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四)《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预案》
  (七)《2023 年经营计划》
  (八)《关于预计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
计数。
表决结果。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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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项议案《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4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项议案。
   第(二)项议案《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4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二)项议案。
   第(三)项议案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31,0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2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70%;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项议案。
   第(四)项议案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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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4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四)项议案。
   第(五)项议案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4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五)项议案。
   第(六)项议案 《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4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六)项议案。
   第(七)项议案 《2023年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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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25,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990%;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七)项议案。
   第(八)项议案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66%;反
对1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34%;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八)项议案。
   第(九)项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4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第(九)项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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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九)项议案。
   第(十)项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42,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66%;反对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第(十)项议案。
   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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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二O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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