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格林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格林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彭亚光先生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任
命程序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亚光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独立董事:潘峰、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