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空港: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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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元翔(厦门)国际航空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朱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朱昭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同意聘任朱昭先生为公司总经
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核查,吴慧芳女士、林双枝先生、林清霖先生、林志伟先生不存在《公司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吴慧芳女士、林双枝先生、林清霖先生、
林志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同意聘任吴慧芳女士、
林双枝先生、林清霖先生、林志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经核查,傅颖南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傅颖南先生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规定。同意聘任傅颖南先
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 凌建明、陈友梅、刘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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