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 新朋股份-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GLF230518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更正公告》和《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
                              》(以下合称“《会
议通知》
   ”)。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
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市华隆路 1698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10 名,代表
股份 268,161,3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5%。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新朋股份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148 名,代表股份 12,152,27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5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58 名,合计代表股份 280,313,61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及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赵振兴
                            张春燕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朋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