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
场,本着负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预留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蒋守雷、戴继雄、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