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旅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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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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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29楼(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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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
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
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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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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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殷俊
先生主持会议。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34,371,20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2987%。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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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85,790,3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6224%,该 9 名中小投资者均为通过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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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
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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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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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7,414,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8.9475%;反对 30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833,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9224%;反对 306,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7%;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36,650,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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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9.038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2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8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6,650,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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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9.038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2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8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6,650,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补偿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宜昌交通旅游产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宜昌交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昌道行文旅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206,083,060 股的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 91,637,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71.431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50,39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8.5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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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1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9.0388%;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2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83%;反对 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36,650,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89.0390%;反对 35,246,1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10.5410% ; 弃 权 1,404,269 股 ( 其 中, 因 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35,246,123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0840%;弃权 1,404,269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4,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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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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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297,720,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的 89.0390% ; 反 对 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6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139,942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7.279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36,650,392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 认弃 权 36,650,392 股 ), 占出 席会 议的 中小 股东所 持股 份的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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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
表决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
料。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9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13 以特别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
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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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刘道炎)
   经办律师:               (刘道炎)
   经办律师:               (鲁    瑶)
                               二 O 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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