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生物: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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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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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青岛蔚蓝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生物”、
                 “上市公司”或“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蔚蓝生物为
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
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
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蔚蓝生物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蔚蓝
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202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价格调整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一)行权价格调整的原因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上述权益分派需对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调整。
  (二)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即 13.28 元/股;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 13.18 元/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其他事项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了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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