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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顺灏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
列席公司于 2023 年5 月17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200 号
一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并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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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
〔2020〕517 号,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已向本所见证律师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
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
瞒、误导,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及见证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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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
题发表意见。
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4 月27 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
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
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1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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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5月17日上午9:15-9:25,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
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
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
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人,代表
股份 276,166,3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6.0537%。
其中: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3,704,84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5.8215%。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61,5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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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
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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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
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
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5,190,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90,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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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90,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90,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90,2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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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9,7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1.0452%;反对 904,15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0816%;弃权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73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88,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8,3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9893%;反对 905,55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1374%;弃权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73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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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75,188,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8,3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9893%;反对 905,55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1374%;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73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88,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8,3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9893%;反对 905,55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1374%;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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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73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88,8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28,3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0.9893%;反对 905,55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6.1374%;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73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75,195,3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534,8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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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1.2487%;反对 899,05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35.8780%;弃权 7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733%。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
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经本所见证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
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见证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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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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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顺灏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章): 经办律师(签章):
陈文伟 郑霄潇
李亭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