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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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
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
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
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
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
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
   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
   候选人。
(四) 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
   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有选票视为弃权。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
   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
   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填补。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
   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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