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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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调、督办下设各专门
委员会日常工作。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涉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职责范围内的议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安排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履职情况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事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中的问题;
  (三)制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四)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九)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修改案;
  (十四)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掌握公司风险状况,并组织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
  (十六)拟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审议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
  (十九)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达到以下标准的自营业务交易(主要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
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十一)决定核销绝对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且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的各项资产;
  (二十二)总裁办公会或总裁提请决策的信托项目,及依照法律、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信托项目;
  (二十三)审议信托业务运行情况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业务策略报告等;
  (二十四)确定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
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审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消费者
权益保护等监管部门要求的工作报告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等;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权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经董事会秘书初审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定。
  董事长在审定提案时,可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过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
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需将经董事长签发过的会议
通知分别提前 10 日、3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监事以及需要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的有效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包括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
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和书面传签两种方式召开。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并有充分条件详细了解会议事由及议题相关信息
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采用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党委会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
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记名、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但表决利润
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变更高级管理人员、资本
补充方案和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
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
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在
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期限不少于 15 年。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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